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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根據國家城鄉規劃、文物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其中,文物、古樹名木的保護,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三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統壹管理、保護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

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具體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規劃管理工作。

市文物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負責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的保護工作,並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保護措施的制定和歷史文化街區的認定。

區縣發展改革、財政、建設、國土資源、水務、市政、園林、旅遊、宗教事務、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工作。第五條本市統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資金,並納入政府投資管理程序。第七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提供技術服務或者建議等方式參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本市支持與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相關的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專業人才培養。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義務,並有權對保護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建議,對破壞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第九條對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縣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保護內容第十條北京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內容包括:老城整體保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和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保護。第十壹條老城區是指北京市明、清時期的護城河及其遺址範圍。

老城保護內容包括:歷史河湖、傳統中軸線、皇城、老城“凸”字形、傳統街巷格局、建築高度、城市景觀線、街景、建築色彩、古樹名木等。

老城保護應堅持整體保護的原則,對不同區域采取不同的保護方式。第十二條皇城保護應當完整、真實地保持以紫禁城為核心,以皇家宮殿、官署、寺廟建築和皇家園林為主體,以四合院為背景的歷史風貌、規劃布局和建築風格。第十三條特定歷史時期具有傳統風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區、建築、村鎮應當認定為歷史文化街區。

歷史文化街區的範圍應當包括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應當符合核心保護區的風貌保護和視覺景觀要求。第十四條未被列為不可移動文物、反映壹定時代特征、具有保護價值、承載真實、較為完整歷史信息的四合院和其他建築,應當認定為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具體認定標準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公布。第十五條歷史文化街區的名錄及其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的範圍,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築物、城市景觀線和景觀建築的名錄由市文物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歷史河湖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第三章保護規劃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要求,組織編制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納入北京城市總體規劃。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護名錄和保護範圍,組織編制城市地理環境、城市中軸線、老城、皇城、歷史文化街區等專項保護規劃和老城、歷史文化街區建設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專項保護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以下簡稱保護規劃)的編制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並組織專家論證。

保護規劃應當按照統壹的標準和要求進行編制。

本市其他城市的專項規劃和詳細規劃應當符合保護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