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相關活動,並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管理的,必須遵守本條例。”LZ30109l掌握施工單位的質量責任和義務1。依法承包工程的責任。依法對材料和設備進行招標的責任。提供原始資料的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0條幹擾投標人的責任也規定,施工單位不得任意縮短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也有類似規定。5.提交施工圖的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l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審查。未經審查批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進壹步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施工單位擅自進行施工的。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除責令整改外,還應當承擔罰款的行政責任。6.依法委托監事的責任。確保所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的責任。不得擅自改變裝修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任《建築業管理條例》第15條效益和質量退出規定: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9.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的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第1款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是整個建設過程的最後壹道工序,是建設投資成果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誌,也是全面評估投資效益、檢驗設計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根據《條例》第16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的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檢測報告;(4)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分別簽署的資質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第3款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承擔法律責任:(1)未組織竣工驗收即交付使用的;(2)驗收不合格。摘自交付;(3)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合格工程驗收。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民事責任。”10.建設工程檔案的移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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