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餐飲服務許可證核發工作的通知
國許【2009】257號
發布於2009年5月22日
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意見箱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餐飲服務許可證》已啟用。現就許可證激活和發放事宜通知如下:
1.自2009年6月1日起,餐飲服務經營者申請新發證、變更、延期或換證時,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服務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之前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並將根據有關規定換發《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二,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目前正在抓緊制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及其相關配套法規。在《辦法》發布前,請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國務院有關行政法規和衛生部《餐飲業食品衛生監督條件和程序的規定》實施餐飲服務許可工作。
三、餐飲服務許可根據餐飲服務經營者的業態和規模實行分類管理。分類方法如下:
(1)餐館(包括酒樓、餐廳、酒店、餐廳等。)指主要經營食品(包括中餐、西餐、日本料理、韓國料理等)的單位。),包括火鍋店和燒烤店。
1.超大型餐廳:指營業面積超過3000平方米(不含3000平方米)或用餐座位超過1000個(不含1000個)的餐廳。
2.大型餐廳:指營業面積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座位數250-1000(不含250,含1000)的餐廳。
3.中型餐廳:指營業面積150 ~ 50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或就餐座位數75 ~ 250個(不含75個,含250個)的餐廳。
4.小型餐廳:指營業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或就餐座位數在75個以下(含75個)的餐廳。
如果就餐座位的面積和數量屬於兩個類別,則餐廳類別應以較大者為準。
(2)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現場分餐、快速提供就餐服務為主要加工供應形式的單位。
(3)小吃店:指主要經營小吃、點心的單位。
(四)飲品店是指主要供應酒類、咖啡、茶或飲料的單位。
(五)食堂:指位於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建築工地等場所(場所)內,供內部職工和學生就餐的單位。
四、《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載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類別、許可證號、發證機關(加蓋公章)、發證日期、有效期和備註。《餐飲服務許可證》有關問題的說明和指引請參見附件1和附件2。
五、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和本省(區、市)餐飲服務監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要求,依法加強本地區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樣式和內容印制發放餐飲服務許可證,確保餐飲服務許可工作依法有序公正開展。
六、食品攤販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執行。
附:1。餐飲服務許可證樣式說明
2.餐飲服務許可證填寫指南
SFDA
2009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