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禮治”與“法治”相結合的法律傳統
合法化是法律傳統,是指導法律實踐(立法、司法、思維)的價值基礎。它決定了法律實踐的內容、特點和發展方向。壹般來說,壹個民族的法律傳統是壹元的,而中國的封建法律傳統是二元的,即“禮治”和“法治”。
第二,“德政”與刑罰相結合的治國方針
春秋戰國時期,儒家主張的“德政”、“仁政”、“以德服人”,與法家主張的“依法治國”、“以刑服人”、“以力服人”截然對立。可以說儒家思想太理想化,因為難以操作;法家的想法過於簡單化,因為缺乏實踐經驗。秦漢以後,封建統治者吸取了秦朝暴虐亡國的教訓,轉向德治。要統治壹個幅員遼闊的國家,就要用法律的懲罰。沒有德行,人民就會起來造反;不懲罰,地方分裂勢力就會進攻。可以說漢武帝時采納董仲舒的建議是壹個歷史性的選擇。董仲舒“道德主刑輔刑”的神秘主義理論,壹方面把儒家的“道德政治”放在首位,另壹方面又給法家以實施刑罰的政策,給它以和解,甚至使之神聖化。封建王朝在制定國策時,都標榜“道德政治”來贏得民心。而教化措施是防止人們犯罪的第壹道防線。“德性政治”具有使統治者自律的積極作用,其目的是實現長治久安。刑罰的政治價值在於鎮壓人民的反抗鬥爭,制止統治階級內部的“犯上作亂”。當皇權、族權被宣布為神的時候,任何反抗皇權、族權的行為都成了褻瀆神明。對這些反叛者施以嚴厲的懲罰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是合理的。尤其是唐朝以後,在宣布“壹刀切”的封建法典符合“正義”的情況下,對壹切犯罪行為的制裁都是正義的,所以在使用刑罰的時候也就不需要忸怩作態了。
除了孔子和董仲舒,南宋還有朱。他基於“性情”的差異而提出的“德、禮、政、刑”、“相、始、終”等理論,達到了對道德與刑罰關系認識的最高境界。但“刑不可廢於盛世,而尚未興於盛世”(《四庫全書·政書·法總目錄》)概括了封建文人和社會輿論對刑的普遍看法。懲罰在行政中公開使用,但公眾輿論並不稱贊它。這樣壹來,壹方面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統治者的行為,另壹方面也有無視法律的副作用。法學、法理學的學習都成了聖賢鄙視的副業,更別說把訴訟人當“訴訟人”看了。這種偏見不利於法律思想和法學的正常發展。
第三,“人”與“法”相結合的法學理論
法律主體是指法律實踐的工作程序或方式(立法和司法)。例如成文法、判例法或兩者的結合。法制思想和觀點是法律思想,是中國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內容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