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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1)獨立行使行政權和限制分工的原則。民事執行權是由國家統壹行使的公權力,壹般認為兼具司法權和行政權的性質。因此,在權力體系上,首先是行政權的獨立行使,在此基礎上,其次是行政權的內部結構,建立行政審判權和行政權之間的分工和制約機制。分工的制約是為了提高執行效率,保證權力的公平運行。(2)基本人權保護原則:被執行人依據憲法享有的基本人權不得因普通債權的執行而受到侵犯或剝奪。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人權,尤其是憲法權利,是各國執行法的普遍原則。(3)貫徹及時性原則,申請執行的債權應當由執行機關及時實現,不得延誤,在實現過程中,當效率原則與公平原則發生沖突時,效率優先。(四)程序合法原則。執行行為是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執行的任務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內容。國家統壹行使行政權的重要目的是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秩序,所以在執行活動中要追求程序化和有序化。如果忽視執行程序,違反程序,就會極大地阻礙維護法律權威、維護良好社會秩序目的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壹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財產執行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自行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壹條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和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擔保的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