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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不自帶啤酒合法嗎?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以及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消費者自帶酒水到KTV,可以說是消費者將自帶酒水與KTV酒水進行對比後做出的選擇。而且,消費者在KTV消費的主要選擇是KTV的娛樂服務。消費者有充分的自主權選擇服務類型。經營者拒絕消費者自帶酒水或向消費者收取開瓶費。原因從何而來?可見KTV的這種做法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這壹規定。侵害了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低劣、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在這項研究活動中,我們調查了LTV幾個房間的葡萄酒價格。壹瓶普通統壹鮮橙的多市場價在3元左右,KTV在6 ~ 8元左右;壹瓶紅酒的市場價是68元,但在KTV裏卻高達120元。可以看出,KTV包房的酒水價格是市場上的50%甚至壹倍以上,這顯然暴露了KTV包房經營者牟取暴利的本質,這是對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侵犯。(3)《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明確指出,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雖然KTV包房禁止自帶酒水或收取開瓶費幾乎成了慣例。然而,誰想被收取開瓶費?KTV包房向顧客收取開瓶費實際上是壹種不合理的要求。此外,KTV包房禁止顧客自帶酒水,這實際上從另壹方面迫使消費者在KTV包房消費酒水。這是壹種強制搭售商品的行為,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所禁止的。(4)本次調研活動采訪的KTV中,有的明確禁止自帶酒水,有的則沒有。KTV的‘顧客不得自帶酒水’標誌可以視為法律意義上的格式條款。由於KTV和消費者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因此消費者在KTV消費是與KTV之間的壹種合同行為。KTV業務是壹種邀請,邀請消費者消費。此時,如果KTV明確禁止帶飲料,即邀請函修改為新的邀請函,消費者有權選擇是否消費。但是,如果KTV沒有明示,根據合同法中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規定,KTV在顧客等待時收取開瓶費是不合理的。綜上所述,通過結合法律法規來分析這壹現象,消費者得到了更多的保護。市場經濟追求公平和誠實信用。為了使社會資源合理流動,讓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實現優勝劣汰,需要商品的自由流通。KTV經營者制定的“不得自帶酒水”規定,本質上是為了保護劣勢者的競爭力,不利於KTV整體效率的提升。其次,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是對企業的認可。只有消費者經過比較和鑒別後做出的選擇才能真正反映企業的商品和服務質量。因此,我們認為KTV制定“禁止自帶酒水”的規定是違法的,我們應該著重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參考資料:

/slegals/ReadNews.asp?NewsID=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