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預防、遏制和懲治電信網絡詐騙,加強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電信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借助電信網絡技術,通過遠程、非接觸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第三條打擊和治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境外實施的電信網絡詐騙活動,適用本法。
境外組織和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他人在中國境內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產品和服務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責任。
第四條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系統觀念、法律思維,註重源頭治理和綜合治理;堅持* * *管理、群防群治,全面落實各項防控措施,加強社會宣傳教育;堅持精準防控確保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和群眾生活便利。
第五條反電信網絡詐騙應當依法進行,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在反電信網絡詐騙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條國務院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機制,統籌打擊和治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確定反電信網絡詐騙的目標任務和工作機制,實行綜合治理。
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由公安機關牽頭,金融、電信、網信、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按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業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審判、檢察職能作用,依法防範和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電信業務經營者、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內控機制和安全責任制度,加強對新型業務詐騙相關風險的安全評估。
第七條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應當密切配合,實現跨行業、跨地區協調和快速聯動,加強專業隊伍建設,有效打擊電信網絡詐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