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財產,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工資的壹部分,職工對其擁有完全所有權,但處分權有限。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限制僅限於職工本人,無法抗拒法院的強制執行。住房公積金不屬於可以主張執行豁免的財產範圍。公民必須以個人財產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承擔無限責任,除非法律明確規定為了保障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可以對部分財產主張免責,但主張免責的財產範圍僅限於法律明確規定的財產。免於執行制度旨在保護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維護公共利益。特定條件下的強制執行,不違背國家設立住房公積金的宗旨,不侵害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住房公積金可以在壹定條件下強制執行,這些條件是基於不違背設立目的、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不侵害被執行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