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壹方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化、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核實交通事故事實的,由逃逸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毀滅、偽造現場或者毀滅證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2.因雙方或多方的過錯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造成交通事故的任何壹方都沒有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各方均無責任;壹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另壹方無責任;
4、不認定交通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翻車後的理賠流程:
1.立即向事故發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案,同時在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
2、保險公司應主動對事故現場進行勘驗,對事故車輛受損情況進行認定;
3.被保險人前往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時,應攜帶本人駕駛證、附有事故責任認定書的保險合同等相關證件;保險公司應在48小時內對車輛的損壞進行評估,在車輛評估之前,被保險人不能修理車輛;
4.如果上述清單沒有爭議,投保人將在清單上簽字,該清單將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生效。如果有爭議,可以拒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壹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1211條
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責任的,由被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當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員應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人和路人應當予以協助。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並協商處理損害賠償;如果不能立即撤離現場,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