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的對象和情形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回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其中審判人員既包括審判員,也包括陪審員。上述人員應避免以下情況:
與本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回避方式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自願回避。
回避適用的對象包括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其中法官既包括審判員也包括陪審員。上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對案件有興趣;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關於退出的法律規定如下: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九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三十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不得違規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
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壹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調查人員在做出撤訴決定之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可以申請復議。
第三十二條本章關於回避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規定申請回避和復議。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回避:(壹)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②他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法官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宴請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法官有前款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的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