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有以下方式:(壹)停止侵害;(2)排除障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⑸恢復原狀;(六)修理、返工和更換;(7)繼續履行;八、損失賠償。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十壹)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法律主體性:
第壹,是否有民事責任拘留?
民事糾紛將被行政拘留或司法拘留,但不會被刑事拘留。但這不是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
二、拘留中的註意事項
1.拒絕履行義務是必要的。這是行政機關作出拘留裁定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者不拒絕履行義務,就不能被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在實際執行中,壹些執行人員將拘留變成了壹種執行手段。在未詳細調查當事人財產或采取查封、扣押、拍賣等措施的情況下,將拘留作為檢驗被執行人履行能力或向申請執行人作出解釋的壹種方式,違反了法定程序,屬於嚴重錯誤。
2、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屬於執行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本院院長批準。在實踐中,是否對某人適用拘留往往由承辦人親自決定,法律規定的程序只是名義上的。與此同時,“先斬後奏”的情況也頻頻出現,人被拘留了,院長卻沒有簽字批準。當然,如果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遇到暴力反抗或阻撓執行,可以立即采取拘留程序,但必須立即報院長批準。
3.異地羈押應當遵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執行。這是對異地羈押的限制性規定。在實踐中,為了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壹些法院可能會去不同的地方拘留自己。壹不小心就會激化矛盾,被圍攻,被執行人的身體和設備就會受到非法侵害。因此,在異地羈押前,應充分考慮可能出現的情況,積極爭取當地法院的配合和協助。
4.告知被拘留者他們的合法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被拘留人不服決定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被執行人應當明確告知被執行人上述權利。另壹方面,雖然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應當告知被執行人的家屬,但將拘留被執行人的原因和理由以及拘留地點告知家屬應當具有現實意義。這壹點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
5.提前終止拘留的理由必須合理。根據規定,拘留期間,被拘留者承認並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但是,將“承認並改正錯誤”作為解除拘留的唯壹條件的規定過於籠統。有的法院只要被執行人出具書面悔過書就會提前解除,有的法院要求被執行人象征性地履行部分義務。
第三,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1,停止侵權。
停止侵權主要用於侵犯知識產權(商標專用權等。)和人身權(姓名權、肖像權等。).
2.消除障礙。
排除障礙主要用於保護財產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使用權和相鄰權。
3.消除危險。
消除危險主要用於因他人的經營活動或物業管理不善而可能給自己的財產和人身帶來的危險。
4.歸還財產。
財產返還廣泛適用於財產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形。
5.恢復原狀。
歸還主要是用於侵占他人財產時的壹種責任形式。
6.修理、重做和更換。
修理、返工和更換主要用於債務人履行合同時音樂會標的物質量不合格的民事責任形式。
7.損失賠償。
損失賠償是民法中最常用的方法之壹。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都可以賠償損失。
8.支付違約金。
這種責任形式只適用於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