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⑴計算期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1)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年。
②計算基礎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的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金(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疾為50%,絕癥為100%)。
3.不稱職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4.客觀變化的經濟補償=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性裁員的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付款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追加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2)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額×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
(三)因用人單位未簽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而違法解除合同的賠償金。
1=應得工資收入×25%補償金。
2=醫療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工資標準的25%計算及依據
1,違法解除賠償金=用工費+培訓費+直接經濟損失+其他約定的賠償費用。
2.勞動者違反保密義務的賠償=被侵權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壹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