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女方違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只有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的人有權要求損害賠償。如果只是婚外情,就不能要求損害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節選)
第三十二條男女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部門可以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實已經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經現役軍人同意,但軍人壹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在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壹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向另壹方請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該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六條離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⑴重婚;
有配偶與他人共同生活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