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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的權力
法律分析:司法部是國務院的組成部分,負責全國的司法行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司法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64號),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壹)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部門規章,制定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國家監獄管理並承擔相應職責,監督管理刑罰執行和罪犯改造。

(三)負責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管理工作。

(四)制定並組織實施全民普法規劃,指導各地區、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五)負責指導、監督律師和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負責港澳律師作為委托公證員的委托和管理。

監督和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基層司法所建設以及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和幫教工作。

(八)組織實施國家司法考試。

(九)負責全國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參與有關國際司法協助條約的起草和談判,履行司法協助條約規定的中央機關相關職責。

(十壹)指導司法行政系統的對外交流與合作,組織和參與聯合國預防犯罪組織與刑事司法領域的交流活動,承辦涉港澳臺司法行政事務。

(十二)負責司法行政系統槍支、彈藥、服裝和警車的管理,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系統的財務規劃。

(十三)指導和監督司法行政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監督工作,協助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零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制和區域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