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實施的綠化工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工作,區、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城市管理、林業、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綠化工作。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定本行政區域的綠化覆蓋率目標,保障城市綠化建設和維護所需資金。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第五條城市綠化應當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規劃,註重綠地的功能、生態效果和景觀要求。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保護綠化成果,提高綠化覆蓋率,加強對山坡林地、河湖、濕地等自然生態敏感區的保護。在城市及其周邊地區,保持城市地區的自然風貌,構建城市綠化生態系統。第六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等群眾性城市綠化活動。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開展植樹工作並組織適齡公民參加社會義務植樹活動。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投資、捐贈、認種認養等方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
鼓勵社會組織和誌願者開展城市綠化服務,引導公民參與城市綠化保護活動。第七條機關、企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綠化科學知識、法律法規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增強公民履行綠化義務、保護綠化成果的意識。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綠化和綠化設施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或者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綠化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九條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在批準前十日內公示,並以論證會或聽證會等形式征求公眾意見。第十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綠地系統規劃確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線(以下簡稱綠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經批準的城市綠線不得擅自變更。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壹條建設項目應當安排附屬綠化用地,綠地率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城市新建住宅小區數量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居住區改建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五;改造前比例超過25%的,改造時不得低於原標準;
(三)學校、醫院、敬老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機構等單位不得低於35%;
(四)公園不得低於百分之七十;
(五)主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二十,次幹道不得低於百分之十五;
(六)工業企業、交通樞紐、倉庫、商業中心等不得低於20%;
(七)經環保部門認定的產生有害氣體和汙染排放的企業不少於30%,並按照國家標準建立防護林帶;
(八)其他建設項目或者單位附屬綠地不得低於百分之三十。
屬於舊城改造的,前款規定的比例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歷史文化街區、歷史風貌區和歷史街巷內的建設活動不得減少原有綠化面積。第十二條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其設計方案應當同時報批。第十三條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綠化用地標準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的審查意見。第十四條公園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和道路綠地等城市綠化工程應當報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