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動關系,提供勞務的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的壹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的壹方受到人身損害的,應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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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虛假陳述“e代駕”被罰最高。
“e代駕”的司機徐先生送客人回家,使用同壹家公司開發的“e代駕”軟件,在回程途中遭遇車禍。事後,他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e代駕”公司壹方面否認李是其員工,另壹方面也不承認“e代駕”是其發展。經過兩級審理,該案最終在市三中院宣判。法院認定李與e代購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徐先生50萬余元。不僅如此,還因為“e代駕”向法院做了虛假陳述,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審理,還被罰款壹百萬元。
如果出了車禍,“e代駕”就不認賬了。
徐先生曾經是壹名“e代駕”司機。2065 438+04 65438+10月25日深夜,他將客戶送回家,用“e拼車”軟件搭乘司機李的牌照車回去。沒想到半路上發生了車禍。交警認定李負事故全責,徐先生鑒定為傷殘。
因認為李某是開發“e代駕”的北京易信易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有限公司的員工,遂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及公司連同兩家保險公司賠償。壹審宣判後,徐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e代駕”稱與司機沒有雇傭關系,同時否認開發了“e代駕”軟件。鑒於此,法院對該軟件進行了鑒定,但鑒定結果顯示,“e拼車”的所有者、發布者、後臺維護者、運營者均為易信公司。
“e代駕”被罰壹百萬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雖不足以認定李與“e代貸”公司之間存在雇傭關系,但“e代貸”作為平臺提供者,對進入平臺的車輛負有審核管理義務,雙方存在管理關系。公司可以從為員工提供便捷優惠的退貨服務中獲利,因此應當承擔責任。
另外,李駕駛的車還是套牌車,屬於非法營運,客觀上增加了乘客的風險。但“e拼車”並未停止李某的拼車服務,其對此次事故存在明顯過錯。因此,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最終,三中院終審判決李某與“e代駕”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徐先生各項損失共計50余萬元。
值得註意的是,宣判後,法院還宣布了另壹項判決。鑒於“e租寶”公司否認是其開發,但經查明與事實不符,該行為構成虛假陳述,嚴重妨礙了法院審理,法院對其處以654.38+0萬元罰款,也是頂格處罰。
遭遇車禍的人民網-e代駕員工母公司拒絕被罰款壹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