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不能實現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的,不能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兩倍的賠償責任;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房屋已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進行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壹、發生壹房二賣怎麽辦?
1.如果兩個合同均未辦理登記,目標房屋也未交付,則兩個合同均處於不實際履行狀態,優先履行的判斷標準應為先簽合同優先。
2.如果兩份合同中有壹份已經登記,另壹份合同沒有登記(無論房屋交付給哪壹方)。由於房屋轉移登記屬於物權變動範疇,根據物權天下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權優先於債權原則,確認已辦理轉移登記的壹方享有房屋所有權。3.如果第壹個買受人在過戶後把房子賣給第二個人,他的第二次買賣是無效的,因為此時出賣人沒有所有權。第二,壹房二賣是欺詐還是違約?
1.如果業主出售壹室兩廳只是因為房價上漲毀約多賣,通常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構成欺詐。
2.如果業主把房子當幌子賣,壹室兩室甚至壹室賣的多。從相關事實和證據來看,業主沒有履行合同費用的真實意圖,目的是騙取多名買家的購房款,此時構成欺詐。
3.壹般來說,構成詐騙的往往是壹房多賣,業主騙到足夠的錢後就會跑路。當然,準確識別還是需要綜合判斷。如果有詐騙的可能,建議及時報案。
二、如何防止壹房二賣?
1.買房時壹定要及時網簽,嚴格以資金監管、資金托管的形式進行交易。
2.購房前,對所購房屋進行產權檢查,並交存房產證。
3.買房時要求先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記,再向賣方支付首付。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本解釋所稱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出賣人)將未建成或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公開銷售,並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與買受人訂立的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出賣人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出賣人在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對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承諾是具體的,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和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構成要約。即使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說明和承諾,也應當是合同的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四條出賣人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認購、訂購、預約方式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的原因不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簽訂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給買受人。
第五條商品房認購、訂購、預訂的約定具有《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出賣人按照約定接受了購房款的,該約定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六條當事人以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商品房預售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生效以登記備案手續為依據的,從其約定,但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另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並交付使用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