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如下:
(1)特許經營是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即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之間的關系取決於雙方的合同。
(2)特許經營中特許人和被特許人之間不存在有形資產關系,但他們是獨立的法律主體,各自獨立承擔外部法律責任;
(3)特許人對雙方合同中涉及的授權事項享有所有權和/或獨占權,而被特許人通過合同取得使用權或使用權以及基於使用權的收益權;
(4)特許經營中的授權是指使用或利用包括知識產權在內的無形資產的權利,而不是有形資產或其使用權;
(5)被特許人有義務根據雙方合同向特許人支付費用;
(6)受許人應保持特許人在合同中要求的壹致性。
2.法律依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商業特許經營(以下簡稱特許經營),是指擁有註冊商標、企業標識、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簡稱特許人),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以合同形式許可給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被特許人),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以統壹的經營模式開展經營,並向被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壹條
特許經營活動中涉及商標許可或者專利許可的,依照有關商標、專利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相關協會、組織應當在國務院市商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制定特許經營活動規範,加強行業自律,為特許經營活動當事人提供相關服務。
二、特許經營類型的劃分是什麽?
特許經營的類型劃分如下:
1,根據資本投資。根據所需的資本投入,可分為經營性特許經營、經營性特許經營和投資性特許經營。只要加盟商投入很少的資金,有時他們甚至不需要營業場所。商業特許經營壹般需要購買商品、設備和經營場所,如照片打印、洗衣、快餐外賣等。,因此需要大量投資。投資特許經營需要更多的資本投入,如酒店;
2.根據交易形式。根據交易形式,可分為四種類型:制造商對批發商的特許經營;制造商和零售商之間的特許經營權,如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間的特許經營權;批發商對零售商的特許經營,如醫藥公司特許經營醫藥零售店;
3.根據被特許人的性質。根據加盟商的性質,可分為區域特許經營、單壹特許經營和復合特許經營。區域特許經營是指加盟商可以在某壹地區獲得獨家特許經營權,他們可以在該地區獨立經營或授權分加盟商。單壹特許經營是指被特許人全身心地投入特許經營業務,不再從事其他業務。復合特許經營是指特許經營權由擁有眾多加盟商的公司購買,但公司本身不參與加盟商的日常經營;
4、根據特許經營業務。根據特許經營業務,可分為轉換特許經營和分支特許經營。前者是加盟商將其現有業務轉換為特許經營業務,加盟商經常使用這種方式進入黃金地帶。後者是加盟商通過傳統形式增加分支機構,這當然需要更多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