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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基金法
1.本案管轄權是否有效?為什麽?

解析:無效。因此,協議管轄是指當事人在不違反等級管轄和法定管轄的情況下,確定其中壹個有管轄權的法院作為對爭議有管轄權的法院的意誌表達。所選擇的法院必須明確而獨特。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3條和第24條。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law/law_view.asp?id=54915

2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約定,是指合同中約定的管轄條款或者訴前達成的選擇管轄協議。

24.合同當事人選擇管轄的協議不明確或者選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的,選擇管轄的協議無效,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確定管轄。

2.哪些法院對此案有管轄權?為什麽?

分析:B市B區法院和a市C區法院。

因本案約定管轄無效,應適用法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買賣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交貨地點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因此,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在B市B區和合同履行地在A市C區。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faguixiazai/SSF/200311/20031109201543 . htm

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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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購銷合同雙方在合同中對交貨地點有約定的,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沒有約定的,根據交貨方式確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付方式的,貨物交付地為合同履行地;自行交貨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木材和煤炭的托運或交付應在貨物裝運地進行。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與合同約定的交貨地不壹致的,以實際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

3.本案中的指定管轄區是否正確?這種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解決方法:不正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在同壹個省,A市C區法院和B市B區法院的上級不是A市中級人民法院,而是省高級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三十六條,本案應作如下處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兩個有管轄權爭議的人民法院無法報請各自的上級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時,如果雙方是屬於同壹地級市、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該地級市、市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指定管轄;兩個人民法院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如果雙方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無法協商達成壹致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將及時指定管轄。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分步進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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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law/law_view.asp?id=54915

36、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兩個有管轄權爭議的人民法院無法報請各自的上級人民法院協商指定管轄時,雙方都是同壹地方、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的,由該地、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兩個人民法院屬於同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如果雙方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無法協商達成壹致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將及時指定管轄。

依照前款規定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分步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