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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從輕處罰,審查起訴期限。
認罪從輕處罰,審查起訴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罪審查起訴期限壹般為壹個月。案情重大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日。

綜上所述,認罪認罰的審查起訴期限壹般為壹個月,但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適當延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罪審查起訴期限壹般為壹個月。

認罪認罰審查起訴期限為壹個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天;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有下列情形之壹,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移送起訴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請求復議。公安機關不要求復議的,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變更不起訴決定或者提請下級人民檢察院重新審查。下級人民檢察院仍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應當報請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決定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