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未成年人法定犯分析。根據《刑法》第13條,犯罪應當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應當依法懲處。情節明顯、輕微、無害的,不認為是犯罪。本條沒有規定: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但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是否構成犯罪?《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根據這壹規定,如果犯罪情節輕微,則應意味著實施了危害社會和侵害法益的行為。該行為也符合犯罪構成,屬於犯罪行為。但由於法益侵害較輕,情節輕微,可以進壹步處罰,也可以不處罰。這需要由檢察院或法院決定。
(2)未成年人犯罪基本範圍分析。刑法沒有直接規定哪些行為屬於輕微犯罪,但從刑法的角度來看,輕微犯罪的範圍屬於基本犯罪的範圍,不包括加重犯罪。比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中的“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屬於刑事處罰範圍,屬於基本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這屬於結果加重犯。結果加重犯在犯罪情節輕微的情況下不存在,它與犯罪行為程度輕微的犯罪情節不同。我們不能要求壹種犯罪行為既是輕微犯罪又是嚴重犯罪。
(3)分析輕微犯罪的不同狀態和處理方式。犯罪情節輕微既包括犯罪事實情節,也包括量刑情節。其中,事實情節就是我們前面說的,只包含基本類型。量刑情節包括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法定情節,以及酌定的輕微犯罪情節。換句話說,我們用什麽來判斷這種犯罪行為是否輕微?犯罪行為必須依法定罪處罰,這是刑法明確規定的。事實情節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律規定行為人應該犯什麽罪。犯罪事實屬於基本犯罪規定,不屬於加重犯,這是犯罪情節略滿足的首要條件。
第二個條件:定罪是為進壹步處罰提供依據。如果對行為人進行了處罰,並對情節進行了衡量,法律判決應該對其從輕或減輕處罰,那麽我們認為行為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但由於犯罪行為的情節復雜多樣且受多種因素影響,法律只能規定其主要的共同情節狀態。出於其他犯罪目的和動機如心理表現、罪犯的壹貫表現等。,因為每個人的情況不同,他們只能酌情衡量。因此,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情節包括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立功、自首等情節、未成年人犯罪、共犯等法定量刑情節。還包括酌定量刑情節,與行為人的犯罪手段、犯罪對象、犯罪目的和動機、犯罪後的態度、犯罪人的壹貫表現等有關。
根據刑法規定,犯罪情節輕微的法定量刑情節主要包括:應當免除處罰、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