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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律師是委托代理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權限來源於委托人的授權,所以代理的事項和權限範圍取決於委托人的授權。授權有兩種:壹般授權和特別授權。(1)壹般授權是指委托訴訟代理人完成壹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利益的壹般訴訟行為,如調查收集、提供證據、申請回避、提出管轄異議等。(2)特別授權是指訴訟代理人完成壹些涉及被代理人實體利益的重要訴訟行為,如代理人的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和解、反訴或上訴等。(3)在作出特別授權時,委托人必須在委托書中明確具體事項。如果委托人只指定“全權委托書”而沒有具體授權,則視為壹般授權。(4)委托訴訟代理人只能在當事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理進行訴訟活動。除非代理人事後認可,否則超越代理權限實施的訴訟行為無效,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6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民法典》第1077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後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1078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的,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六條:數人為同壹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七條: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但仍實施代理行為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未提出異議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