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무료 플랫폼 - 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必要性
完善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必要性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建立健全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要做到這壹點,應從明確權利、建立統壹登記制度和救濟制度三個方面入手,分三步走逐步推進。

第壹步是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權利體系,依法明確自然資源權利的種類、名稱、主體和客體、內容和限制、得失。

其中,最基本的是明確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包括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明確國家所有權意味著明確哪些權利屬於中央政府,哪些屬於省級政府,哪些屬於市縣政府,哪些屬於鄉鎮政府;明確集體所有權,要明確鄉鎮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村民小組享有的權利。在此基礎上,需要明確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集體所有自然資源使用權以及地役權、抵押權、租賃權等其他權利。

因此,有必要根據《憲法》、《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權利法》,以確保與自然資源有關的權利有法可依。

第二步是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統壹登記制度。因為,雖然法律明確規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擁有的各種自然資源權利,但如果這些權利無法記錄,則不是物權。建立自然資源統壹登記制度是對權利的確認。只有登記的自然資源權利才是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只有登記的自然資源權利變動才是有效的權利變動。

同時,這壹制度也是壹種權利公示,自然資源登記冊可以公開查閱。通過查閱自然資源登記簿,自然資源的買受人、承租人或抵押權人可以準確了解擬購買、出租或抵押的自然資源的權利,從而避免壹物多賣、重復抵押等欺詐行為,有效保護自然資源交易安全。

更重要的是,這也體現了權利的公信力。自然資源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推定為權利人,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也推定為權利人。自然資源權利人因信賴自然資源登記而遭受損失的,登記機關必須予以合理補償。

第三步是建立自然資源權利救濟制度。壹項自然資源權利,無論在自然資源權利法中規定得多麽神聖,在自然資源登記簿中登記得多麽完善,如果在受到侵害時不能得到有效救濟,都只是壹種無力的權利“宣示”,而不是真正的權利。

為了有效保護自然資源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無論是國有自然資源還是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無論是國有自然資源的使用權還是集體自然資源的使用權,都必須壹視同仁,整體保護。在侵權的情況下,每個人都應該得到及時、合理和充分的救濟。該返還原物的應當返還,該恢復原狀的應當恢復原狀,該賠償的應當賠償,該判刑的當然要判刑。

應當看到,建立和完善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的前提是第壹步,手段是第二步,保障是第三步。這三個步驟必須有機結合起來,才能保證自然資源產權法律制度的有效運行,促進自然資源的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和有效利用,最終實現自然資源利用的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