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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法律如何處理精神疾病傷害?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八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後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擴展數據:

精神病人類別

壹個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刑法?【2】第18條第1款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經法定程序鑒定後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由此可見:第壹,精神病人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取決於其行為時是否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二是行為人是否具有辨認能力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據行為人的供述認定,也不能根據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認定,而必須通過法定鑒定程序予以確認;

第三,對因無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不應放任不管,而應責令其家屬或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可以強制其治療。?

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2款規定:“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具有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應當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

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18條第3款規定:“尚未完全喪失或者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限制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於前兩種精神病人之間的壹些精神病人。

與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比,這類人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因此不能像無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壹樣完全免除刑事責任。但是,作為精神病人,這類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畢竟減弱了。因此,我國刑法規定這類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參考來源:百度百科-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