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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梯事故中業主和使用人的責任劃分
根據規定,電梯發生事故,第壹責任主體是使用人,電梯使用人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責任。電梯未明確使用單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法律分析

電梯安裝完畢後,施工單位未移交給電梯所有權人,施工單位為電梯使用單位;委托物業企業管理的電梯,受委托的物業為電梯使用單位。如果將此事件界定為生產安全事故,可以依據《安全生產法》和《特種設備安全法》查明責任主體,劃分責任,確定相關處罰措施。其次,經過這種定性,部分主要責任人將面臨按規定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的可能,即在生產經營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電梯屬於特種設備。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規定,電梯的制造單位即制造人應當在制造、安裝、改造過程中,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進行檢查和調試。在電梯安全運行的後續調查和了解中,發現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如果知道產品存在標識缺陷,應立即停止生產並召回。如果生產商違反上述義務,可能會被罰款,並被責令停產。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其生產許可證。事故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處分,觸犯刑律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場作為電梯的使用單位,應當對電梯進行定期維護保養和自檢,並有義務制定電梯事故專項應急預案,對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電梯發生故障或者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停止使用電梯,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使用無證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未進行全面檢驗,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或者修理價值,或者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辦理使用登記證註銷手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