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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護的相關措施
節約非農建設用地《土地管理法》規定,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夠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維護排灌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沙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汙染。

禁止閑置和荒蕪耕地《土地管理法》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和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且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非農建設耕地,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耕種;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土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按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耕地。"

閑置土地處置方案是指為處理經認定的閑置土地而制定的具體方案。具體有以下幾種:①延長開發建設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壹年;②改變土地用途,辦理相關手續後繼續開發建設;(3)安排臨時使用,待原項目開發條件滿足後,重新批準開發。土地增值的,政府收取增值地價;④政府置換其他等價閑置土地或現有建設用地給土地使用者進行開發建設;⑤政府采取招拍掛方式確定新的土地使用者,繼續開發建設原建設項目,並對原土地使用者進行補償;⑥土地使用者與政府簽訂土地使用權歸還協議,並將土地使用權歸還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時,政府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返還協議等文件的規定,供應與其返還的土地相當的土地。對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繳納部分已繳納土地使用費或征地費的,除上述規定外,可按實際繳納金額的比例折算,確定相應土地給原土地使用者,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處置閑置建設用地是指處置城市規劃區內依法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其措施包括: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的閑置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開發日期1年未動工開發的,可征收相當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未動工開發滿2年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為啟動開發所必需的前期工作而延遲啟動開發的除外。對因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行為造成的閑置土地,土地使用者繳納部分已繳土地使用費或征地費的,除選擇前款規定的方式外,可按照實際繳納額與應繳納額的比例折算,相應土地可由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閑置耕地轉用後處置是指閑置耕地經批準轉為建設用地後的處置措施。具體來說,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但在1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1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2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