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執行制度,完善內部監督反饋制度,加強後臺管理系統對費率的合規控制,加強對分支機構基金銷售費用的統壹管理和監督。
(二)基金銷售機構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向投資者收取銷售費用;未經募集說明書和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者適用不同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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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認購(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比例,並據此按照各自實際發生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據實核算、記賬並依法納稅。
(4)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前,應當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約定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咨詢中約定根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金額提取壹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因客戶服務和銷售活動產生的相關費用,客戶維護費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中明確約定銷售費用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不得就除客戶維護費以外的銷售費用簽訂其他補充協議。
(6)基金管理人不得向不以銷售基金金額為依據的銷售機構支付客戶維護費,不得在基金銷售協議之外變相支付銷售傭金或獎勵。
(七)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①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活動中實施商業賄賂;(二)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降低基金收費標準;(三)未經公告向基金投資人變更收費項目或者收費標準,或者通過先收後返、財務處理等方式變相降低收費標準;(四)以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⑤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擾亂行業競爭秩序的行為。
(8)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和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載明基金銷售費用的以下內容:①基金銷售費用收取的條件、方式、用途和費用標準;②以簡單明了的格式並結合實例向投資者解釋基金銷售費用的水平;③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基金銷售費用相關的其他信息項目。
(9)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披露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管理費、托管費和基金銷售服務費的金額,並在管理費中說明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10)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監督審計報告中列示從管理費中支付的基金銷售費用和客戶維護費總額的具體支付項目和使用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