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如期履行,但到了65438年2月5日,服裝廠B發生了火災,大火燒毀了廠房、織物和大部分設備。A公司知道後,停止向服裝廠B支付第二筆款項..經B服裝廠協商,A公司同意如果B廠在65438年6月5日前恢復生產能力,A公司將支付所有剩余款項,雙方繼續履行合同。由於資金籌措困難,服裝廠B於6月5438日+10月65438日+5月5日復工復產,並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合同。A公司認為,由於服裝銷售的季節性很強,此時很難銷售復制的服裝。於是通知對方解除合同,稱可以結清B廠交付衣服的貨款,在與A公司多次協商無果後,B服裝廠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請問:
(1)甲公司在得知乙服裝廠廠房、面料及大部分機器設備被大火燒毀後,中止履行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麽?
(2)服裝廠B在6月5438+10月65438+5月恢復生產能力,而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是否合法?為什麽?
(3)乙服裝廠在雙方發生合同糾紛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合法?為什麽?
(4)這個案件應該如何處理?說明原因。
解決問題的過程和步驟:
(1)甲公司中止履行合同是合法的。由於服裝廠B的廠房、布料和大部分機器設備因突發火災而被燒毀,表明B廠可能喪失履行債務的能力。根據法律規定,對方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2)甲公司解除合同合法。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可以解除合同。由於服裝銷售的季節性較強,遲延履行已不能使A公司實現合同目的,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3)服裝廠B不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甲、乙雙方之間的任何合同爭議應提交仲裁委員會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進行仲裁。(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如果雙方放棄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審理)。
(4)鑒於上述原因,仲裁機構應確認甲公司主張解除合同的行為合法有效,合同自甲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達乙服裝廠時終止..合同終止後,未執行的3萬套衣服將不再執行。對於已履行的20,000套服裝,甲公司應根據合同規定支付欠乙公司的654.38+0萬元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