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損害國家和集體利益。官商勾結往往伴隨著商業賄賂,商業賄賂不公開、不入賬、暗地收付,從而使這部分收入成為稅外利益,直接進入小企業小金庫甚至轉移到個人腰包,造成國家和集體財產被私人侵吞的嚴重後果。
3.串供的招投標行為助長了行賄腐敗的蔓延,投標人與投標人串通,向投標人行賄的行為敗壞了社會風氣,汙染了社會環境。中國經濟領域的大多數犯罪都與工業賄賂有關。這種情況如果不加以打擊,會使市場處於不健康的競爭狀態,甚至嚴重危害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乃至整個社會秩序。
4.從國際貿易的角度來看,串通投標不利於我國貿易體制與國際慣例接軌,而招標是國際上通行的競爭方式。關貿總協定最重要的原則是國民待遇,即要求成員國之間貿易平等,不得采取歧視性政策。同時還要求當各成員國政府采購超過壹定金額時,必須實行國際招標。因此,只有規範、公平的招標,才能樹立中國在國際貿易中的良好形象和聲譽,同時給予民族產業合理的保護。
串通投標的社會危害性使得招標中的公平競爭機制蕩然無存。市場經濟呼喚公平競爭,公平競爭的機制是法律調整和保護的機制。招投標是壹個競爭的過程,應該有嚴格的規範來保證公開、公平、合理。為了建立和完善市場信用體系,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規範招投標活動中的不規範操作,必須加強法律的調整。
《反不正當競爭法》、《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等與招標投標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招投標法律制度對串通投標行為的規制還存在壹些不足。
《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法》第二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主要從正反兩個方面規範投標人的行為。但現行法律只審查投標人個人的資格,從未提及投標人之間的關系。我們認為投標人之間的關系是導致串通投標的重要原因,投標人之間的關系,尤其是關系,應該進行審計。對於相關單位同時投標,投標單位要采取措施,法律也要規範。
總之,為了規範招投標行為,防止招投標中的串通和串通,首先要加快制定招投標法的配套法規。有關部門要加快立法步伐,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操作程序,如招標文件的編制、投標人的資格審查、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合同的履行等作出明確規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時,加強對招投標活動的監管。目前招投標活動中各種不規範的原因之壹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監管不力。《招標投標法》規定,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招標投標活動,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相應地,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要進壹步增強法制意識和責任意識,不斷研究和探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招標投標監督形式,加強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招標活動的普遍性、公開性、公平性的特點,才能使投標單位始終選擇最好的投標人,按照價格最低、技術最好、質量最好、工期最短、服務最好的基本評標標準確定中標企業,減少甚至杜絕串通投標、串通投標等違法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