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和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
2、被法院受理的院校;
3.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
5.采取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存款等強制措施。
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法律依據:申請執行必須有法律依據,即有法律文書或法律規定支持,如判決、裁定;
2.債務人有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前提是債務人有履行義務,即債務人應當根據法律文書或法律的要求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相應的義務,如給付金錢、履行合同;
3.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申請強制執行的原因是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如拒絕支付款項、違反合同約定等。,並應向申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申請執行人已經履行了義務:申請執行人必須已經履行了義務,如履行合同、交付貨物;
5.法定時效未過:申請強制執行的申請人必須在法定時效內提出申請,否則申請將被駁回。
綜上所述,如果債務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法院可以解除對其財產的查封並停止執行。此外,債權人還需要遵守法律法規,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催收款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變價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251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予以保留。
采取前款措施,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254條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人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宜拍賣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不拍賣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關單位自行變賣或者變賣。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應當交由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