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派生訴訟是股東在窮盡公司內部救濟手段後無法解決問題或在緊急情況下直接行使的救濟方式。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不同的資格要求。詳情請參見相關法律:
公司法
第壹百五十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五十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證券法》規定了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東派生訴訟,對提起訴訟的股東沒有明確的限制。情形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特定股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違反股份交易禁令。詳情請參見相關法律:
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股5%以上的股東在買入本公司股票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獨家購買售後剩余股份而持股5%以上的,不受六個月賣出股份期限的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執行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執行第壹款規定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除了派生訴訟之外,股東還有針對自身利益損害的訴訟,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註意,這個訴訟沒有監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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