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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我是
任何法律都不存在“起訴自己”的情況,因為根據法律的正義原則,“任何人都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法官”——當然,任何人都不能通過同時扮演原告和被告來通過司法手段確定法律權利和義務的歸屬。

法律分析

(1)在民法上,民事訴訟法規定了起訴的各種條件,其中規定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起訴自己可以理解為“明確的被告”,但絕對不可能滿足“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及理由”,因為從民法的角度來看,公民可以處分自己的大部分權益並自由通過法律行為(。

(2)在行政法中,訴訟必須在公民和公共當局之間進行。當然,不存在公民起訴自己的情況,也不存在行政機關起訴自己的情況。

(3)在刑事上,如果妳“起訴”自己,實際上是在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從邏輯上來說,自訴案件是不能自己侵犯的。公訴案件,起訴人是公安和檢察院,不存在起訴自己的情況。

說“法律人”起訴“法律人”是壹個可笑的錯誤。有必要澄清“法定代表人”和“法人”的區別。法律問題不是腦筋急轉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九條原告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壹)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範圍,由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了特別嚴重的後果,可以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