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規定職責具體負責高速公路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處理、治安管理和刑事案件前期處置工作。
高速公路沿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生態環境、發展改革、氣象等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相關工作。第五條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省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定期檢查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狀況。對發現的交通事故多發路段,相關單位應當立即按規定采取改進措施。
高速公路上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的,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並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第六條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加強科學研究,采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和設備。公路交通設施及相關資源和數據應當享有。第二章總則第七條除從事公路養護、路政管理、故障排除和事故救援的人員外,行人、非機動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車、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鉸接式客車、全掛牽引車以及其他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不得進入公路。第八條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配備故障車輛警示標誌和符合國家標準的合格消防器材。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前,駕駛人應當對車輛的輪胎、燃油、潤滑油、轉向器、制動器、燈光、滅火器具和警示標誌等進行檢查,確保齊全有效。第九條進入高速公路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配備安全帶。
機動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第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速、超員或者超載。
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外不允許載人。第十壹條貨運機動車確需運載影響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的超限不可分解貨物、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有毒和放射性危險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按照要求運輸超限貨物,並隨車攜帶;
(二)在車輛顯著部位懸掛明顯的超限標誌和數字、高度和寬度標誌或者噴塗、懸掛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貨物運輸標誌;
(三)夜間行車時,開啟高度指示燈、寬度指示燈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警示燈;
(四)按照省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路線、車道和速度行駛。第十二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應當按照規定的車型和速度車道行駛。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匝道、減速車道、收費站廣場、服務區和收費站通道行駛時,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規定的速度。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在高速公路匝道和減速車道上的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裏;在收費廣場和服務區,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二十公裏;收費站通行的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五公裏。第十三條機動車超越前車時,應當提前150米至100米開啟左轉向燈,並變更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從左側相鄰車道超車。
高速公路同方向劃有兩條車道的,允許貨運機動車和大型客運機動車借用左側車道超車,但超車後必須立即駛回原車道,禁止連續超車;同方向劃有三條以上車道的,貨運機動車和大型客運機動車不得使用最左側車道超車,非緊急情況不得駛入最左側車道。第十四條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行經交通事故現場、結冰路段和施工路段,以及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能見度小於50米時,不得超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