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易程序適用於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就其適用達成壹致。然而,普通程序只能由法院規定。
2、簡易程序由壹名法官獨任。普通程序由合議庭審理。
3、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是六個月。普通程序可以轉化為簡易程序,簡易程序不能轉化為普通程序。
簡易程序的適用特征是什麽?
1.簡易程序僅適用於基層法院審理的案件。
2.簡易程序只能適用於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
3.簡單案件只能用於壹審案件。
4、由法官單獨審理。
5.公訴案件的檢察官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6、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程序簡化。《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不受本章第壹節關於訊問被告人、詢問證人、鑒定人、出示證據和法庭辯論程序的規定限制。
7.簡易程序可以改為普通壹審程序。《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依照本章第壹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再審。
綜上所述,在壹般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雙方爭議不嚴重,權利明確,他們會選擇簡易程序。因為簡易程序的時效相對較短,通常需要三個月左右才能結束。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57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87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並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至遲於開庭十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庭審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庭審相關問題,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應在開庭前至少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公告案由、被告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第216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組成合議庭審理,也可以由審判員單獨審理;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時,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