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可以轉讓股權。根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第壹款、第二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將股份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股權轉讓的條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是股東將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派生收購成為公司新股東的法律行為。股權轉讓的法律後果是轉讓方喪失部分甚至全部股權,導致股東身份喪失,受讓方的股權份額增加或成為新股東。
股權自由轉讓是公司法的壹項基本原則。但股權轉讓往往涉及轉讓方、受讓方、公司、公司其他股東、公司債權人等諸多主體的利益。為了維護相關主體之間的利益平衡,確保交易安全,有必要對股權轉讓進行規制和限制。因此,股權無償劃轉並不是絕對的,它只是壹個相對的概念。與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可轉讓程度較低。股東之間的相互信任和合作是公司業務順利發展的重要基礎,因為其具有人力合作和資本合作的特點。
因此,為了維護公司的穩定,最大限度地維護其他股東的利益,有必要將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作為股權無償轉讓的程序性限制。
同時,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轉讓作出限制性規定,這比《公司法》中關於股權轉讓的壹般規定設置了更為嚴格的條件,是章程制定者為維護自身和公司利益而達成共識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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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壹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將股份轉讓事宜書面通知其他股東並征得其同意。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過半數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