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本法所稱作品,包括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以下列形式創建:
壹、文字作品。
②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作品;
(四)藝術和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紙、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平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並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復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臨時許可他人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計算機軟件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展示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該作品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公開復制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美術、攝影、電影和作品的權利;
(十壹)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及通過揚聲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能夠在其選擇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電影的權利,即通過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並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壹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將作品或者作品片段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轉讓本條第壹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全部或者部分,並按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