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學研究生學費管理辦法(試行)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關於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機制的意見》(財教[2013]19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加強研究生教育學費標準管理及有關問題的通知》(NDRC價格[2013]887號)精神,建立和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自2014秋季學期開始招生並已納入國家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學費標準
第三條學費標準如下:
全日制碩士生8000元/生/學年,全日制博士生10000元/生/學年。學校原有或另有規定並經省物價部門批準的,按照原有或另有規定的收費政策執行。
第四條學費的收取期限按照研究生培養計劃確定的學制計算。
第五條直接攻讀博士學位的學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參加攻讀學士和博士學位的學生按當年培養層次確定的收費標準繳納研究生學費。
第六條外國來華留學生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根據物價變動、培養成本等因素,建立研究生學費標準的動態調整機制。
第三章管理規定
第八條研究生學費按學年支付。
春季入學的研究生繳納本學年春夏學期的學費。其中,仍在攻讀碩士學位體系的學生,按碩士學位春夏學費差額繳納,秋冬學期起按正常學年繳納。
秋季入學的研究生,從秋冬學期開始按正常學年發放工資。
第九條繳費方式按學校有關規定執行。學校開具“中央非稅收入統壹票據”作為研究生繳納學費的憑證。
第十條學籍變動的研究生學費繳納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保留錄取
保留錄取資格的研究生,在資格期間不繳納學費,正式錄取後按學制規定年限繳費。學費標準按正式錄取時的學年標準執行。
(2)因公出國。
因公出國的研究生會正常繳納學費。
(3)輟學
休學期間退學不交學費的研究生,復學後按修業年限全額繳納學費,學費按入學時的標準執行。
(四)從博到說
由博士學位轉碩士學位或中期評估後分流至碩士學位的,按同級碩士研究生收費標準繳納學費,已繳納的博士學位標準學費按第十壹條第壹款處理。
第十壹條學費退還規定:
(壹)秋冬學期終止入學的研究生,本學期入學不超過1個月的,退還本學年已繳納的全部學費;超過1個月但不超過2個月的,退還已繳納的秋冬學期學費和春夏學期學費;超過2個月者,退還春夏學期已交學費。春夏學期終止入學的研究生,本學期入學不超過1個月的,退還已繳納的春夏學期學費;超過1個月但不超過2個月的,退還春夏學期已交學費的壹半;超過2個月的學費將不予退還。
(二)新畢業的研究生,被取消復試資格的,退還已繳納的全部學費。
第十二條研究生學費退款由研究生本人填寫《浙江大學研究生學費退款申請表》,經研究生院審核同意後,到計劃財務部辦理。
第十三條對於因家庭困難無力繳納學費的研究生,可以申請“綠色通道”辦理學費緩繳手續。
第十四條“綠色通道”流程:
(壹)開學壹周內,研究生提交《浙江大學經濟困難研究生學費延期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以及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或相應政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或低保證明;
(二)學院(系)對研究生的《申請表》和證明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署意見,報研究生院審核;
(3)研究生院會同計劃財務部辦理研究生學費延期支付和補償事宜。
關於浙大獎學金的具體規定和註意事項,請參考研究生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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