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是壹個有著幾千年文明史的國家,是世界文明的發源地之壹,也是人類社會法律文明起源較早的重要地區。當然,我這裏所指的法律制度不是成文法,甚至不是現代的法典。只是說明原始公有制社會末期有壹定的規範。
接下來,我將談談中國刑事制度的發展以及我從中得出的壹些結論。自原始社會以來,中國就有了法律制度。當然,法律制度不代表成文法,但有相對適合當時社會的社會規範。當時的社會規範主要是習慣法和傳統習俗。也就是說,但法治是習慣法,因為對抗和犯罪的習慣在當時是報復,然後“以血還血、以牙還牙”的報復成為當時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在現代人看來,這種簡單的生活是壹種殘酷和血腥的手段,但與以前的無端殺戮相比,這無疑是壹種進步。..因為在原始社會,能給他們最大約束的就是傳統的生活習慣和部落的生活習慣。這種看似血腥的手段恰恰是當時正義的正義要求,它不具有征服、奴役或壓迫的強烈性質。
在原始社會後期,我們以夏、商為典型。我先列舉壹下當時的主要情況。政治上實行中外朝鮮制度,經濟上仍以農耕經濟為主,關鍵是文化。因為立法本來就是壹種文化活動,當時的文化風貌與立法的規範有很大關系。在原始社會後期,那種神學觀點非常強烈,當時和上帝在壹起的人只是抱怨壹種敬畏(無用心理),所以當時的立法思想;註定,宗教神權是強大的。可能大家都認為我寫的《原始社會末期的刑事制度》沒有明確區分刑法和其他法律制度的區別,因為在我看來,原始社會末期,法律沒有明確劃分,組織非常不明確。它調整的標準之壹是習慣法,也就是說自由度很大,擔保制度往往涉及刑罰。因此,在我看來,在習慣法調整的社會中,只需要判斷其是否具有刑事制度的性質。
到了周朝,開始有了相對明確的制定法律的標準。西周時期,周公為禮,呂後為刑。禮作為習慣法的壹種形式,是西周習慣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禮的制定體現了西周立法的等級制度精神。呂後對西周刑事法律制度的貢獻主要在於九刑的制定。九刑的基本精神是嚴厲打擊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刑事犯罪。在春秋時期,我們開始制定成文法。秦朝建立封建制度,為了加強社會穩定,對輕微犯罪采取重刑制度,顯示了當時刑法文明的落後。經過許多朝代,刑事制度也經歷了不斷的重復。本應是公法的刑法始終無法逃脫調整社會各方面規範的作用。這種跨界調整往往導致懲罰的不公平和濫用。但也引起了其他法律部門的畏縮。
在我看來,古代所有的法律制度,無論是習慣法還是成文法,都涉及刑事制度的適用。在古代,刑罰就是法律。雖然秦以後法律被劃分為各種法律部門,但並沒有形成相應法律部門的獨特規制體系,但它們都仍然使用刑事制度進行調整。這無疑是壹個錯誤。這也反映了當時社會發展不完善,制度不成熟,民眾的法律意識沒有建立起來。正如柏拉圖所說,壹部法律不需要創新或獨特,因為在壹個有法律意識的社會中,人們自然會有守法意識。在壹個沒有法律意識的社會裏,人們不會有守法意識。無論法律多麽新穎獨特,人們最終都會創造違反法律的機會。這無疑表明,法律的有效運用不在於刑罰的多重性,而在於人們對法律的敬畏、敬仰和信任,而這三種情感缺壹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