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部門性質不同: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仲裁委員會是民事審判機構,仲裁委員會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
2.程序不同,仲裁是終局的,所以當事人不存在上訴問題,所以為了避免錯誤,規定了壹些補救措施。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法院訴訟二審終審,二審判決生效,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3.費用不同,仲裁費高,付款不能延期、免除或減少。法院的受理費低於仲裁費,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延期、免除或減少。
4.不同的權力:仲裁排除了法院的管轄權,即如果選擇仲裁,它不能去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條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者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照行政區劃分級設立。
前款規定的仲裁委員會由市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商會組織。
仲裁委員會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部門登記。
第十壹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委員;
(四)有指定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章程依照本法制定。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二條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
人民法院通過審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案件,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不受刑事追究,解決民事和行政糾紛,保護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法制的統壹、尊嚴和權威,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順利進行。
第三條人民法院根據憲法、法律和NPC常務委員會的決定設立。
第四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