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東房屋買賣法律顧問
房地產律師金雙全作為壹名擁有十余年從業經驗的資深房地產律師,處理過大量的房地產糾紛,積累了大量的房地產案件處理經驗。現在房地產律師金雙全把這些案件改編成了房地產糾紛。如果和妳正在經歷的糾紛類似,希望能幫到妳。這個案子是壹個騰房的案子。現在我把這個案例改編成壹個案例,希望對妳有幫助。(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壹、原被告訴稱,2065438+2005年10月0日,65438+265438,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存量房買賣合同,同日,原告與被告北京鄰家房地產公司簽訂了補充協議。協議:被告出售的房屋位於某小區627號,房屋交易價格為1000萬元。原告將於當日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100萬元,2015 16 5438+07 10 18 2 65438支付400萬元。被告應於過戶當日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原告於當日向被告支付定金壹百萬元及中介服務費。付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原被告雙方辦理了網簽手續。原告立即按要求準備相關材料,但被告壹再拖延,導致無法辦理網簽手續。由於被告的原因,原告提出同時辦理網簽,網簽時原告可以立即支付貨款400萬元,但被告仍拒絕網簽。被告已經構成違約。現為保護個人合法權益,原告已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繼續履行房屋買賣合同,協助原告辦理房屋網簽手續和過戶手續,交付房屋。被告辯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同意為原告辦理房屋產權手續並交付房屋,但原告要求被告以450萬元網簽,而非真實的房屋買賣合同價款1000萬元。被告不同意,被告要求以真實房屋交易價格網簽。為了避稅,原告要求被告簽訂陰陽合同,被告認為要承擔法律風險。不同意簽訂違反法律的網上合同。2.經審理查明:10月265438+10月265438+10月2065438日,原告與被告通過北京鄰家房地產公司居間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被告出售的房屋位於某小區627號,房屋交易價格為100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原告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100萬元。原告於2015438+017日向被告支付購房款四百萬元,原告於2015 12 21二月過戶日支付購房款五百萬元;甲乙雙方應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到房屋登記部門辦理該房屋的權屬轉移手續;被告應於過戶當日將房屋交付給原告。買賣合同約定房屋成交價1000萬元,房屋凈價450萬元,其他費用550萬元。買賣雙方壹致同意按照房屋的凈價進行交易。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簽訂後,原告於合同簽訂當日向被告支付定金壹百萬元,即2015 10 21。交款後,中介機構北京林家房地產公司安排雙方簽訂網簽合同,原告準備好所有相關材料。被告拒絕按照中介公司提供的網上合同載明的房價簽訂網上合同,原告未向被告支付購房款。訴訟中,原告於2015 12 16向被告匯款400萬元。三。判斷如下:1。原告李琳琳、被告胡麗晶繼續履行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2.原告李琳琳向被告胡麗晶支付剩余購房款550萬元。3.被告胡麗晶配合原告李琳琳按1000萬元的房價款辦理過戶手續。4.駁回原告李琳琳的其他訴訟請求。四。資深房產律師金雙全點評資深房產律師金雙全認為,原告與被告依法簽訂的房價1000萬元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雙方簽訂的凈房價450萬元的補充協議是雙方為避稅而簽訂的,協議中約定的房價並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現被告已同意履行房屋買賣合同,拒絕以450萬元的價格網簽房屋,僅同意以1000萬元的價格辦理網簽過戶手續,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