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聘請物業服務人員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和相關場地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持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監管、業主自治、專業服務、行業自律的原則。第四條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構建基層黨建引領的社區治理下的物業管理體系,建立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之間的協同運行機制,充分調動居民參與積極性,形成社區治理合力。第五條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管理納入同級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社區治理體系,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組織領導及其監督管理,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綜合協調機制,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六條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制定本市物業管理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和監督縣(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開展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制定本市物業服務統壹技術規範;
物業信息系統的建立和維護;
(五)指導和監督本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推動建立老舊小區物業管理機制;
(七)開展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培訓;
(八)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縣(市)物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並履行下列職責:
(壹)執行物業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
(二)指導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物業管理;
(三)定期評估轄區內物業服務和管理情況,及時完善監督管理措施;
(四)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行業等相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五)監督轄區內物業服務提供者遵守法律法規和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六)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公安、城市管理、園林綠化、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消防救援機構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經營行為,調解行業糾紛,督促物業服務提供者和從業人員依法經營、誠信服務,提高物業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第八條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信息技術在物業服務和管理中的應用,搭建智慧物業管理服務平臺,提升智慧物業服務質量,推進社區治理能力現代化。
對涉及老年人、殘疾人的高頻事項和服務場景,堅持傳統服務方式與智能化服務相融合,為他們提供便捷的物業服務。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以誌願服務、公益宣傳和科普教育等形式參與社區物業服務和管理活動。第二章業主和業主組織第十條房屋所有權人為業主。
未依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但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壹)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二)因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三)因合法建設等事實行為取得房屋所有權的;
(四)基於與建設單位買賣商品房的民事法律行為,其已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業主是指已達到交付條件但尚未出售或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專有部分的所有權人。
業主可以依法委托物業使用人行使業主權利和履行業主義務,委托應當采用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