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稅收知情權:納稅人有權從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程序有關的信息,並享有與納稅義務有關的信息知情權。納稅人知情權主要包括稅收政策知情權、涉稅程序知情權、應繳稅款知情權和救濟方式知情權。
2.保密權: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保密;
3.依法申請稅收優惠的權利: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根據稅法和自身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稅收優惠的權利。但是,申請和批準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法定程序進行。行使享受稅收優惠權利的申請人必須是納稅人,而不是扣繳義務人。納稅人同時符合同壹稅種兩項及以上優惠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壹項享受,不能重復享受;
4.陳述和申辯:納稅人有權就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進行陳述和申辯;
5.稅收救濟權:稅收救濟是國家機關通過解決稅收爭議來制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稅收行政侵權行為,從而救濟稅收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的總稱。稅收救濟權的內容包括稅務行政復議、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賠償。
6.稅收監督權:納稅人有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納稅款、濫用職權多征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7.申請延期納稅申報的權利:納稅人未按時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納稅申報。
8.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時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最長期限為三個月。
9.申請退還多繳稅款的權利: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納稅人自匯算清繳之日起3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同期銀行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退庫的,依照國庫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退還。
10.其他權利:除上述基本權利外,納稅人在實際稅收征收過程中還享有許多具體權利,如請求撤銷的權利、選擇納稅申報方式的權利、不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拒絕檢查的權利、委托稅務代理的權利、獲取相關稅務憑證的權利等。
納稅的基本流程:
1.納稅人取得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將核發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時,應確定稅務負責人、主管會計、主管稅務人員;
3.納稅人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和使用發票,並建立內部發票管理制度;
4.納稅人應當按期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按要求報送有關報表和資料;
5.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期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
6、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綜上所述,納稅人享有的權利包括稅收知情權、保密權、依法申請稅收優惠權、陳述申辯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從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對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檢舉、控告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