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並不難,但我們必須做好三件事。這裏,先給出結論,再給出案例。通過對比案例,我們可以更好地理解為什麽要做好這三個步驟。
首先,您必須在指定時間內提示付款和追索。除非妳拿到全額,否則不要輕易取消。
第二,保留能證明妳合法持有這張商業承兌匯票的證據。比如提交與上壹家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出庫單、入庫單,確認取得票據的合法性。
第三,在法定期限內追這個商票上的所有先行者,盡量追有實力壹起付面值的公司。參與的家庭越多,找到錢支付的概率就越大!
案例回顧
A公司作為出票人於2020年9月27日簽發了電子商務承兌匯票。到期日是2021年9月27日。出票人和承兌人為A公司,收款人為A公司,匯票金額為654.38+0.5萬元。承兌人承諾匯票已被承兌並在到期時無條件付款,匯票顯然可以轉讓。
第二天,A公司將匯票背書轉讓給B公司,B公司將背書轉讓給C公司..2020年9月30日,丙公司背書轉讓給丁公司..2020年2月30日65438+,D公司背書轉讓給E公司..20265438年9月11日,B公司從前E公司處獲得電子商務受理案。
乙公司於2021年9月24日提示付款,後於1年2月4日撤回提示付款並再次提示付款,因承兌人賬戶余額不足於1年2月8日被拒付。2021 1年2月9日,乙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發起拒付通知申請。2021年10月10日、12年10月3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兩次申請拒付通知。65438 2022年6月30日,乙公司因匯票不能兌現向廣東某法院提起票據糾紛訴訟,後於2022年8月22日申請撤回。
2022年6月5438+065438+10月,乙公司將甲公司及甲、乙、丙、丁公司訴至淮陰法院,要求被告支付票據款15萬元及利息,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c公司和d公司沒有答復。A公司辯稱,壹是因公司經營困難,網銀系統因欠費已無法登錄,無法查詢票據的簽發和流轉情況,對票據流轉的合法性存疑。第二,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違法貼現行為,涉嫌原告不是案涉票據的合法持有人,不應享有票據權利。
甲公司、乙公司辯稱原告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示承兌,也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追償權,因而喪失了對前任的追償權,請求法院判令原告駁回對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最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壹百四十七條之規定,判決被告A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B公司支付票據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