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去世後,我如何從銀行取錢?
1。帶著死亡證明、結婚證、身份證和銀行卡去銀行開證明。這張卡是死者的,裏面有多少錢。
2。拿到銀行的證明後,帶上死亡證明、結婚證、身份證、銀行卡到死者戶口所在地的公職部門開具證明。除了正常的費用外,公證處還根據銀行余額支付。
3。從公證處拿到證書後,帶上死亡證明、結婚證、身份證和銀行卡去銀行。
還有另壹種說法:
1.不需要公證,只需要死亡證明和夫妻關系證明。去銀行掛失密碼,取現,同時銷戶。
2.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發布的《關於查詢、止付或收取銀行個人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後存款轉移或支付程序的聯合通知》(以下簡稱《聯合通知》),存款人死亡後,法定抵押權人應證明其身份並有權向當地公證處未設立公證的縣或市提取存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壹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如果有親屬關系的幾個人在同壹事件中死亡,並且難以確定死亡時間,則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還有其他繼承人,如果有不同的世代,則推定長輩先死;同壹代人被認為是同時死亡的,彼此之間沒有繼承關系。
第壹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依法不能繼承或者遺產性質不能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壹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後,按照合法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處理遺產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果沒有表示,則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到期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第壹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喪失繼承權:
(壹)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隱匿、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的。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事後表示寬恕或者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有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的,喪失受遺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