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接受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人民公社的聘請,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非訴訟事件當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代理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五)回答法律問題,撰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律師應當通過壹切業務活動宣傳社會主義法制。第三條律師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忠實於社會主義事業和人民利益。
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第四條律師作為法律顧問的職責是就業務中的法律問題向用人單位提供咨詢意見。
見,起草、審核法律事務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維護雇傭秩序。
合法權益。第五條律師作為訴訟和非訴訟事件的代理人,其職責是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在代理權限內的訴訟行為和法律行為,與委托人自己的訴訟行為和法律行為具有同等效力。第六條律師作為刑事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認為被告人沒有如實陳述案情,有權拒絕擔任辯護人。第七條律師參加訴訟活動,有權按照規定查閱本案材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律師擔任刑事辯護人時,可以與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律師從事前款所列活動,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責任給予支持。
律師有責任保守在業務活動中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和個人秘密。第二章律師資格第八條下列熱愛中華人民共和國,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經考試合格,可以取得律師資格:
(壹)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從事司法工作、法學教學或者法學研究工作兩年以上;
(二)接受過法律專業培訓,擔任過人民法院法官或者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
(三)受過高等教育,從事經濟、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熟悉本專業和與本專業相關的法律、法規,受過法律專業培訓,適合律師執業;
(四)具有本條第(壹)項或者第(二)項所列人員的法律專業水平,並具有高等院校文化程度,適合律師執業的其他人員。第九條取得律師資格,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查批準,發給律師證書,並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備案。司法部發現審批不當的,應當通知司法廳(局)重新審查。第十條取得律師資格的人員不能離開崗位的,可以擔任兼職律師。兼職律師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人民公安機關不準律師從業。第十壹條高等院校法學專業畢業生或者接受過法律培訓的人員,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查批準,可以擔任執業律師。
實習律師的實習期為兩年。實習期滿,依照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程序,取得律師資格;考核不合格的,實習期可以延長。第十二條嚴重不稱職的律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決定,報司法部批準,可以取消其律師資格。第三章律師工作機構第十三條律師履行職責的工作機構是法律顧問處。
法律顧問處是事業單位,受國家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領導和業務監督。第十四條法律顧問處按縣、市、市轄區設立。必要時,經司法部批準,可以設立專業法律顧問處。
法律顧問處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第十五條法律顧問處的主要任務是領導律師開展業務工作,組織律師學習政治法律專業知識,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第十六條法律顧問室設主任,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主任、副主任由我所律師選舉產生,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法律顧問室主任、副主任領導法律顧問室的工作,必須履行律師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