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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壹問】經濟法65438+2月30日
保證金和違約賠償金

甲公司與乙公司於2004年5月20日簽訂了設備銷售合同,甲方為買方,乙方為賣方。雙方約定(1)乙公司於10年10月30日前分兩批向甲公司提供10臺設備,總價為1.5萬元;(2)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5萬元;(3)壹方遲延履行的,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20萬元;(4)丙公司是乙公司的保證人,乙公司不履行債務時,丙公司承擔壹般保證責任。

合同依法生效後,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支付首付款。1年7月,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3臺設備,甲公司交付貨款45萬元。9月,這種設備的價格大幅上漲。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變更合同,要求將其余7套設備的價格提高到每套20萬元。A公司不同意,然後B公司通知A公司解除合同。165438+10月1,A公司仍未收到剩余的7臺設備,嚴重影響其正常生產,因此遭受經濟損失50萬元。於是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增加違約金數額並繼續履行合同;同時要求C公司履行壹般擔保責任。

要求: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法律法規,回答以下問題:

(1)甲公司按合同約定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5萬元是否合法?說明原因。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說明原因。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請求能否依法成立?說明原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在法律上能否成立?說明原因。

(5)C公司應在什麽條件下履行壹般保證責任?

回答:

(1)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25萬元定金是合法的..根據規定,定金由合同當事人約定,數額也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本題中,甲公司與乙公司合同約定的定金為25萬元,占主合同標的物的16.67%,符合法律規定。但由於定金合同自實際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甲公司因故未向乙公司支付定金,故定金合同未生效。

(2)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不合法。根據規定,依法訂立的合同自成立後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壹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協商解除合同。當事人壹方主張解除合同時,對方不同意的,應當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3)甲公司要求增加違約金數額的請求合法成立。根據規定,合同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

(4)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依法成立。根據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要求的,對方可以請求繼續履行,違約方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

(5)根據規定,甲乙雙方合同糾紛經審理或仲裁,乙公司債務人財產被依法強制執行時,丙公司應向甲公司履行壹般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