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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全國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體性:

公安機關依法對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強制措施,需要履行下列程序:書面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公安機關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予以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完畢後立即報告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66條

公安機關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予以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的,應當在執行完畢後立即報告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67條

公安機關依法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CPPCC成員的,應當通知該成員所在的CPPCC組織。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68條

公安機關依法拘留、逮捕CPPCC成員前,應當告知該成員所屬的CPPCC組織;

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實施的同時或實施後及時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