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法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簽約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