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終止談判是否被視為解雇?
終止談判是否被視為解雇?
法律分析:協商解散可視為解雇。如果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麽勞動者被辭退,但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那麽不被辭退。因此,我們需要先看看是誰提出的,然後才能確認是否屬於解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