현재 위치 - 법률 상담 무료 플랫폼 - 법률 자문 -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哪些案件不能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刑事自訴案件的範圍,哪些案件不能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範圍: (壹)被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明確了三類案件的具體範圍。告知後才處理的案件有:1。侮辱誹謗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幹涉婚姻自由;3.虐待案件;4.挪用公款案。人民檢察院未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傷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的案件;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4.重婚案;5.遺棄案例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罪第五章規定的可以判處被告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